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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不成考核“卷铺盖走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21/9/29

末位淘汰不是开除理由!上海一公司开除业绩不达标员工,被判违法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公司根据“军 令 状”,对未能完成保底业绩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原告招商投资公司以被告陈先生业绩不达标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陈先生的劳动合同。


【案情回放】

    2018年1月,陈先生在某招商投资公司从事招商顾问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自2018年1月起至2021年5月止的劳动合同。

    为激发招商经理和招商顾问的招商积极主动性,该招商投资公司发起了一份“军  令  状”。2020年7月某日,陈先生在军  令  状中承诺完成3500平米的保底业绩值,以及5250平米的晋升业绩值。该军  令  状备注写道:2020年7月-12月未完成保底业绩值予以淘汰;完成晋升业绩值,进入晋升提职候选人。

    2020年12月过后,陈先生未能完成其在“军  令  状”中载明承诺的保底业绩值。2021年1月31日,该招商投资公司以陈先生没有达到半年度业绩指标为由解除与陈先生的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陈先生认为招商投资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于2021年2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招商投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工资差额等。

    2021年4月,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陈先生的相关请求。

    招商投资公司对此不理解,认为陈先生作为招商顾问没有达到半年度业绩指标,且签订了“军  令  状”,其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据此,招商投资公司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其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工资差额等。

【以案说法】


  最终,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对原告招商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招商投资公司需支付被告陈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各类工资差额共计11万余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军令状”虽约定未完成保底业绩值予以淘汰,但该约定有悖于法律规定,原告招商投资公司在被告陈先生业绩不达标时,并未对被告陈先生进行培训或调岗,更无在培训或调岗之后对被告进行再次考核,而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来看看华为的“末位淘汰制”

华为的末位淘汰,着眼点在管理人员,其次才是针对基层员工,这与大多数的企业有所不同。华为每年要淘汰10%的绩效排末位的干部,强调分层分级考核,每个层级都要淘汰10%。因为管理人员在企业中属于精英核心,而只有精英的管理者才能打造出精英的团队,俗话说的好: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华为推崇的是“狼性文化”,在末位淘汰中也得到了充分落实。

另外,华为的淘汰并不是出局,而是降职、调职使用,这就给被淘汰人员改变自我的空间,而有了这样的机会,相信在华为的平台上绝大部分都会进一步激发自身的潜力,通过训练、提升重返岗位或者升职。

从这个角度来看,华为的末位淘汰不单单是一个淘汰机制,同样也是一个晋升机制与人才培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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