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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越高越好吗?律师说:NO!

2020/11/6

有个创业者到工商窗口办理执照,
工商受理人员一看,说:您这注册资本300万,请到区局办理。市局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3000万以上。
创业者想都没想,直接在300后面加了个0,说:这样行了吧?够了吧。
受理人员:那您想好3000万怎么实缴了吗?
创业者:不是实行认缴制吗?到时候一注销就行了!没事。
很多人办理公司时都是抱着同样的想法。
注册资本大,别人一看,
哎哟,好厉害的样子!
这家公司这么有钱!
其实,
自从商事制度改革以来,
大部分人都已经知道了认缴这回事了,
营业执照上写的注册资本
并不代表公司有这么多钱。
 
◆ 假装实力雄厚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 “一万年的注册资本缴纳期”等于不用兑现了?
     ◆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就免除了出资责任了?
        ◆ 受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是否对该出资瑕疵承担法律责任?

自从公司注册资金采用了认缴制,注册资金缴多少、什么时候缴即由公司自行决定,虽然表面上看上去似乎更加自由了,但假装自己实力雄厚,想用虚高的注册资本吸引大客户,但其实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另外,过长的认缴期限,并不当然免除股东认缴资本的责任,且过长的认缴期限,超越了股东的自然劳动年龄,明显给人一种皮包公司的感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面一目了然,认缴实缴情况全部都有哦)
■■■公司注册资金太高危险一、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如期出资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条款,是各股东承诺各自按照该期限出资的协议。各股东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出资条款。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逾期出资的,可能会承担两方面的民事法律责任,一是向公司足额缴付出资,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公司的利息损失;二是对已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公司注册资金太高危险二:巨额注册资本是不可承受之重!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在认缴登记制下,
股东未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的,公司的债权人则可以通过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来实现债权。
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即不再享有此项权利。
■■■  公司注册资金太高危险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且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发起人及被告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所有发起人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注册资金太高危险四、转让有出资瑕疵的股权,受让股东与出让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由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前述受让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是,出让股东与受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公司注册资金太高危险五、“一万年的缴纳期”不等于不用兑现!
股东因公司解散清算或者破产承担立即缴纳未到期出资的风险(认缴期被迫加速)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到期的出资应立即缴纳给公司。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末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破产的,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股东将所有认缴的出资缴付至公司,不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另外有关注册资本认缴加速的规定如: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揽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基于对注册资本性质的分析及由出资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应当合理控制注册资本数额,考虑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包括考虑公司未来是否为取得某项资质可能需要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及公司与股东的税务筹划,既不可盲目求大,也不可过于贪小。
 
      梁学军律师   2020-10